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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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是对组织、机构和单位进行管理的工具。规范了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园区党组织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党组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各级党组织。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基层党支部负责核定、收缴党员交纳的党费。基层党支部每年年初核定所属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基层党支部负责收取、记录本支部党员交纳的党费。园区各基层党支部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每月按时将所收取党费全额上缴至区企业党委或机关党委,一律不得自行留存,不得少缴或拖延上缴。

  第四条  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岗位薪酬;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可不包括其他津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企业内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为计算基数。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第五条  交纳党费的标准。按月领取工资、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民办学校党组织中的学生党员(含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六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向流入地党组织或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相关党组织负责做好党费收缴情况登记。预备党员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全部上缴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出具多缴党费收据。

  第九条  党员应当切实增强党员意识,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园区非公企业党员遇到特殊情况,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自行脱党处理相关材料报区企业党委或机关党委,存入党员档案永久封存。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产生的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等,开展争先创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经工作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党费使用和下拨适用党内“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原则上使用和下拨党费超过5万元(含)的,须经本级基层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次性使用和下拨党费超过50万元(含)的,须经本级基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四条  党费账户设立。园区基层党委原则上应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鼓励有条件的党总支、党支部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条件暂未成熟的党总支、党支部可将党费存入本单位对公账户下,但必须设置党费专门科目,单独记账管理。

  各级党组织将党费存入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不得同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不得按其他款项存入银行,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如XXX党委,XXX党委组织部,中共XXX委员会,中共XXX委员会组织部),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

  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应按相关规定向银行出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党费报账手续。党支部活动经费的开支,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报销费用时,原则上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开展活动要有方案(含经费预算),活动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会议要有签到册;开具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提供具体清单;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等,审批和签收手续应合规齐全,并有发放对象签字和2名以上相关人员签字证明。

  第十六条  党费返还。园区非公企业党费实行集中上缴、全额返还制度,区企业党委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收缴的非公企业党费100%全额返还。非公企业党费返还至企业对公账户或党费专户,非公企业联合党支部党费返还至党支部书记所在企业对公账户或党费专户。对于已撤销的非公企业党支部,党费返回至撤销党支部的上一级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统筹使用。非公企业党组织申请党费返还时,须向区企业党委递交申请表、上一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的证明、单位对公账户或党费专户信息、上一年度党费收支情况公示等材料。

  第五章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党建工作经费主要是指由区及上级财政拨付到园区各级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工作的经费和非公企业党组织本级列支配套的党建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申报拨付。区企业党委负责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经费的统筹申报、拨付使用管理。区机关党委、集团公司党委、城建公司党委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机关基层党组织、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经费统筹申报、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非公企业党组织启动经费管理。新建非公企业党组织启动经费须凭区企业党委同意成立党组织的批复申报,由区企业党委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组织健全、运行正常的新建非公企业党组织,由区企业党委按基层党委10000元/家、党总支7000元/家、党支部5000元/家的标准拨付启动经费。

  第二十条  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管理。企业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由各企业党组织负责自筹,按照不超过企业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标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按照在职直管党员200元/人/年、流入党员100元/人/年的标准在所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党员人数以核算当月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内党员人数为准。机关及直属国有企业党员教育活动经费分别由各自上级党委负责,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统筹管理。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使用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党费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非公企业党务干部岗位补助经费管理。对年度党建绩效考评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非公企业党务干部拨付岗位补助,由区财政局直接转账拨付至个人。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非公企业党组织,党组织书记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副书记补助标准为2400元/人/年,其他委员补助标准为1800元/人/年;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非公企业党组织,党组织书记补助标准为2400元/人/年,副书记补助标准为1800元/人/年,其他委员补助标准为1200元/人/年。基层委员会委员未实际从事党务工作的,则将相应岗位补助发给具体从事党务工作的兼职党务干部。年度党建绩效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在原标准上增加400元/人/年;年度党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岗位补助。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书记培训经费管理。非公企业、机关及直属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培训经费分别由区企业党委、区机关党委、集团公司党委和城建公司党委统筹,按照不低于1000元/人/年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培训经费专项用于所属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者业务培训、场地租赁、食宿交通、学习资料购置等。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管理。园区党群活动服务中心运行经费由区企业党委统筹安排;园区党建工作片区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行经费由区企业党委统筹安排,根据当年场地租赁、人工服务、建设物料等物价水平据实列支;非公企业规范化党员活动室建设经费由区企业党委负责统筹,对承建企业按照3万元/家的标准核拨建设补助;机关及直属国有企业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经费列入本部门(单位)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四条  困难非公企业党员教育活动补助经费管理。对开展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不足的非公企业党组织,区企业党委根据企业党组织困难程度核拨困难党组织党员教育活动补助经费。一般情况下按照1500元/家的标准核拨,上年度党建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3000元/家的标准核拨,对于评为“党建示范点”的,按照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补助扶持。此项经费来源为省、市委组织部划拨困难党组织党员教育活动补助经费及区本级财政配套经费。

  第二十五条  党建指导员相关补助管理。此项经费专项用于党建指导员通讯补助、交通补助和工作津贴等,由区企业党委核拨至党建指导员个人,具体标准参照《长沙经开区党建指导员选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园区各直属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支持基层党组织不断创新党建工作,确保党建经费规范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建经费包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基本经费、基层党建创新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条经费标准

  (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基本经费原则上按“基数+党员年度人均经费×党员人数”计算,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基数为0.5-3万元,党员年度人均经费50元,以上一年度末党内统计数据及本年度发展党员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党建基本经费总额。

  (二)基层党建创新项目资助经费标准按《基层党建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经费划拨

  (一)财务处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单独设立党建经费账号,年初将党建基本经费划拨至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账号。

  (二)基层党建创新项目资助经费在项目评审立项后,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立项结果将资助经费划拨至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经费账号。

  (三)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工作津贴实行分类划拨。

  各学院(中心)和直属党支部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工作津贴,由学校根据目前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人数,年初划拨至各学院(中心)和直属党支部帐号,享受系(所)负责人的待遇。

  党群、行政、教务、后勤、离退休党总支根据所属党支部的情况,由学校划拨至相关党总支党建经费账号,由相关党总支按每月200元标准发放。

  第五条党建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统筹安排、严格管理、规范开支”的原则使用,不得用于与党建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六条使用范围

  (一)党建基本经费

  1.党员教育培训。包括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教育培训支出,征订党员读物,购买学习资料,制作宣传材料支出等。

  2.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专项活动。包括会议费、资料费、场地费、交通费、门票费、工作餐费及其他费用等。

  3.党员奖励和帮扶。包括表彰奖励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走访、慰问、帮扶困难党员等。

  4.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包括小型办公用品购置支出等。

  5.其他有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和活动。

  (二)基层党建创新项目资助经费用于项目相关的活动开支,包括资料费、印刷费、场地费、交通费、门票费、工作餐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经费管理

  (一)各党总支书记作为本单位党建经费管理责任人,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批。

  (二)党建经费开支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其中工作餐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20%,不得报销劳务费。

  (三)各党总支要严格管理党建经费,确保党建经费用在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创新活动上。党建经费的使用情况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年终公开当年度开支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财务检查。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明细 党建基础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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