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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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活动。应注意的是,仅就“适用”一词而言,它有时指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有时则泛指法律的实施和运用活动。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通用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1

1.为切实履行集团公司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集团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确保集团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支持集团公司按照《_____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的决策和管理,促进党委会民主化、制度化和党建创新,特制定本规则。

2.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要坚持为企业的发展、改革、稳定服务。把引导和促进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改革与发展,推进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能力,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集团公司党委工作成效和党组织战斗力的主要标准。

3.公司党委要在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代表和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团结、教育和引领广大员工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一、党委会议事范围

1.党委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研究落实上级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

2.围绕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改革等中心任务,研究、制订、审议或通过党内有关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

3.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和发展决策,在召开集团公司董事会议形成决议之前,党委会要专题召开会议通报董事会议题和提案,统一思想,形成一致意见。

4.党委会要参与集团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新项目开发、资本运作、改革方案、人力资源管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

5.参与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录用、调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研究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事项。

6.讨论通过集团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建设等党建工作。研究确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相关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集团公司党委工作机构的组成和设置;确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审批改选结果。

8.讨论通过公司党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党代会工作报告(草案)及党委会、纪委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相关事宜。

9.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研究推荐党内先进代表人物;推荐人大、政协委员。

10.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工作汇报,研究指导工作。

11.听取纪委工作和党风廉正建设情况的汇报,批准纪委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12.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的其它重要问题。

二、党委会议事形式及规则

1.党委会议事主要是通过召开党委会、党委扩大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形式研究问题、做出决定。主要形式是召开党委会。

2.党委会每月应召开一次,如遇必须经党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时,可随时召开。

3.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出席党委会的人员包括党委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它列席人员由会议支持指定。

4.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如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5.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要在会前三日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人员。各种会议材料要提前传送。确定的与会人员不得随意缺席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征得党委书记(副书记)同意。

6.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准备、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和负责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党委会决议需形成文件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起草,党委书记签发。

7.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三、党委会议事程序

1、议题的提出。凡需在党委会上研究、解决的问题,由责任单位或党委委员提交给党委书记,再由党委书记提交给党委会讨论、研究。

2、决定的执行。凡在党委会上作出的决定、决议,由分管的党委委员或由党委会指定的责任人具体组织执行,其他委员不得擅自干预。

3、执行情况的反馈。执行党委决定、决议的责任人,必须按照党委会的决定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或口头向党委会或书记汇报执行情况。

四、附则

1、本规定由公司党委会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如有与上级党委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2、本规定自公司党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

  1、人死不能复生,别那么难过,应该用你的表现来安慰他在天之灵,虽然他离开了,但是我们活着的人依然要好好活下去。

  2、生老病死是自然现象,要节哀顺变!保重身体。

  3、他没有离开,他只是去了一个很远很远的地方,只不过这趟旅行,他喜欢上了那里选择定居下来。但是他能看到你,做一个坚强的人,他不希望你让他失去希望。

  4、朋友,失去亲人,是件很痛苦的事。但你母亲的走,也告别了疾病给他带来的痛苦。有什么需要帮忙的,随时说。你自己也多保重!

  5、亲人以乘黄鹤去,人去音存楼不空。但以笑颜慰慈恩,从来此恨最无穷。

  6、爷爷,天堂里没有病魔,您再也不会受病痛折磨,天堂的道路平坦,您再也不用担心摔倒!您一路走好,您老人家安息吧!

  7、失去的人要永远记在心里,这是最宝贵的,大自然生老病死,这些现象我们是改变不了的。

  8、节哀顺便,不要太难过了。照顾好身体。家人会在那边过的很好。一定不希望看到大家太难过!

  9、再也听不见那温馨的叮咛,再也看不见那亲切的身影,任凭伤心的泪眼盈盈,任凭思念的心绪飘零,惊闻噩信,痛心难平。敬请节哀!

  10、人总有天走会走,如果他走的开心,那他也没什么放心不下的了。

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称公司)党委会议事内容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健全完善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央和上航局党委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党委会是党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发挥核心作用的主要形式,董事会、经理层在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相关议题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听取党委会意见建议。

  第三条公司党委会议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委成员的意见建议;

  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积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杜绝以个人决定代替会议集体讨论、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议事。

  (二)依法遵章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符合党章党规、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理顺党委会研究讨论决策与各治理主体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既要尊重和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理层经营管理权、监事会监督权、职代会民主管理监督权,又要保证党委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

  (三)科学决策原则。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确保科学决策、正确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议事范围。公司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涉及公司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改革发展稳定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建立党委会“议事目录清单”(见附件),实行清单管理。“议事目录清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议题确定。需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的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党委工作部,由党委书记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对于重大议题,相关主责部门应进行充分的会前准备,提前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其中,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涉及公司改革改制、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意见,必要时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就议题内容与党委书记进行充分沟通,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审议。

  无特殊原因不能搞临时动议。多数党委委员对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和沟通协商后确定。

  议题征求意见后,有关部门应形成书面议题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计划,提交会议审议。

  第六条讨论酝酿。党委委员议事时应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首先由相关部门就议题内容进行汇报,并接受与会人员询问,然后由分管领导阐述意见,党委委员按照末位发言制分别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小结,或进行会议表决。在党委委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之前,主持人不应发表引导性或倾向性意见。

  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委员和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会议表决。议题经充分研究讨论后,如需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委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或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应当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八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到以下情形时,党委书记有权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召开的;

  (三)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的;

  (四)出现其他情形,有必要召开的。

  第九条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下临时决定开会的,会议议题也应尽早告知参会人员。会议讨论涉密事项时,有关材料在会上发放,会后收回。

  第十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或委员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会议召集人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列席人员只参加有关议题的研究,研究完毕,即告退席。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应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应形式规范、内容详实。会后应由专人尽快将会议记录送达党委委员,党委委员阅后签署明确意见。

  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必要时应形成决议、请示、报告等有关文件;

  党委书记委托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会议记录和纪要一般在会议结束后2天内送签,如无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和纪要应按规定存档备查,上级党组织有权调阅会议记录。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二条党委工作部具体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的发送、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党委会作出决议后,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坚决执行。须报请上级审批的事项,待批复后再组织实施;

  须报送备案的事项,按要求报备;

  须由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的事项,议定后再执行。

  党委委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航局党委、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在决策改变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

  对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已有明确分工的,分管党委委员应根据决议和分工,负责牵头执行;

  对没有明确分工的事项,会议决策时应一并明确牵头的党委委员和相关人员职责;

  决定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实行首办负责制,一般由首个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全过程协调负责,直至办理完结,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议事目录清单所列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会在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提交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研究决策时,应充分表达党委会的意见,对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的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

  第十五条党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由党委书记或由其指定的同志督促落实,相关主责部门应及时反馈。党委委员有了解、监督决议事项实施情况的责任和义务。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失误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提出意见建议,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纪律和追责

  第十六条凡属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禁止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独断专行。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开党委会未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得泄露党委会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在公共媒体、职工群众中违规散布个人不同意见,发表损害党内团结和党委形象的言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委委员和人员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公司党委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共产党****建设集团公司委员会(简称**集团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集团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集团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集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充分发挥**集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为促进**集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

  第三条**集团党委工作必须贯彻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必须坚持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坚持党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集团各级党组织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上级的重大决策、**集团党委的各项决定、决议迅速有效、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四条**集团党委在**集团发展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任务是: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讨论和决定**集团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集团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集团各级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集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五条**集团党委在省**厅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及时向省**厅党组请示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集团党委坚持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七条**集团党委坚持执行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四化”方针以及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集团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第八条**集团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属**集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书记主持**集团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委员根据党委的决定和分工,对分管的工作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集团党委要经常听取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要支持下级党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第十条**集团党委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党委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集团党委委员要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威信。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集团党委实行党委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集团党委会议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根据实际需要,**集团党委可举行党委扩大会议,党委扩大会议除党委委员出席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延期。

  应由**集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运输部及省**厅党组的重要决策、决定和指示的实施意见:

  (二)**集团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集团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运营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集团改革的重大部署和方案;

  (五)**集团党建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和活动的部署、重要制度的制定。**集团机关和所属各单位的党组织设立、换届、组成人员的审批;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集团机关、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领导干部的任免(推荐)、奖惩。**集团机关和所属各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集团教育、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

  (八)纪检、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重大活动安排、重要制度制定。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党纪人员的处分决定;

  (九)**集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应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议事方式。**集团党委议事主要采取党委会议形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党委扩大会议形式。**集团党委会议和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可以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议事准备

  (一)**集团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提出,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确定并安排会议;

  (二)**集团党委会议一般应提前1--2天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由党委办公室通知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与会人员应按议题认真做好议事准备;

  (三)提交**集团党委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要由党委分管委员及承办部门在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要征求下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有的还要组织专家、学者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四)对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集团机关部门副职以上干部、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由**集团委派到其他控股、参股公司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推荐、任免事项,在会前要由党委书记召集党委副书记、分管委员及有关方面负责人,沟通意见,充分酝酿;

  (五)提交**集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要提供有关材料,包括:上级文件或批示,请示上级的答复意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调研方案,承办部门的方案、意见及相关资料等;

  (六)**集团党委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七)**集团党委委员要按时参加党委会议。因故不能到会者,要事先向党委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由主持人就议定事项向未到会党委委员通报。

  第十五条**集团党委议事时,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就事先确定的议题,发扬民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党委委员要积极发表个人意见(包括不同的意见),并虚心听取他人意见。

  第十六条**集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要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要逐个表决。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全体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

  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省**厅党组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七条**集团党委会议在形成决定或决议时,应一并确定执行决定、决议的负责人、承办部门及方法、步骤、要求等。

  第十八条**集团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原始记录要按规定归档保存。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九条议事纪律

  (一)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二系三代亲属的晋级、提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要自觉回避;

  (二)党委所议事项,一经作出决定,都要坚决执行,本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下级党组织和群众中发表相反意见,更不得在行动上有反对的行为;

  (三)参加**集团党委会议的人员,对党委会议应该保密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党委会议在讨论决定需要保密的问题时,应确定保密的密级、时限及范围。

  第二十条决议执行。**集团党委会议决定、决议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副书记要及时督促检查决议落实情况。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在党委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按原决定、决议执行。调整、变更**集团党委决定、决议,须经党委会议决定,其参加人数和规格不低于上次党委会议人数和规格。

  第二十一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集团党委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委书记临时处置,事后向党委会议报告并形成决议。

  第六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集团党委收到的文或函,属重大事项的,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阅批;属常规性的工作,按照党委委员工作的分工进行阅批。‘

  第二十三条阅批文、函时,应明确该文的承办部门、办理程序、个人意见和时间要求。文、函传阅件上圈阅或签名,若已有阅批意见,则表示同意或无异议;若无阅批意见,则表示阅知。

  第二十四条需要由**集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不采取传阅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文、函传阅件上的阅批意见如与**集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一致时,应以**集团党委会议决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按照**集团党委会议决定拟发的、以**集团党委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函,属重大事项的,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签发;属常规性的工作,按照党委委员工作的分工进行签发。

  第七章调查研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集团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要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提交**集团党委会议研究并需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进行调查研究。

  第二十八条**集团党委委员每年参加调查研究的累计时间要不少于两个月,专题蹲点调查研究须有一至两次。

  第二十九条**集团党委委员诃查研究工作,要有计划、有提纲,调研结束后要有调研报告。党委委员每年要亲自撰写1-2份有较强针对性、指导性的调研报告

  第三十条**集团党委委员每年要将调查研究工作的情况向党委报告,具体由**集团党委办公室汇总情况并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4

  一、营业地概述

  (一)认识营业地

  所谓营业地,一般是指当事人永久性地经常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根据上述概念,营业地具有以下特征:

  1.营业地是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即营业地是公司法人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场所。

  2.营业地具有永久性和稳定性,暂时的、不稳定的办公或交易场所等不能视为营业地。

  3.营业地具有经常性,一次性的办公或交易场所等不能视为营业地,营业地是当事人反复、频繁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场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营业地没有给出适当的定义,各国对营业地的看法也不一致,在较多国家中认为营业地是常设机构,但也有认定代理人的办事处、主要机构所在地或仓库等为营业地的情形。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应明确营业地所在地以避免不必要的合同误解。

  (二)CISG适用营业地主义的原因分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中明确了以营业地为中心确定公约适用对象的前提。《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1.目的分析。公约的重点集中于营业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其主要目的表现在:

  (1)减少为寻找法律最有利的法院而耗费精力,《公约》是总结各国贸易特点与融合国际贸易性质综合制定的具有“中庸性”的约定,不会必然的导致有利于某方当事人利益或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减少当事人寻找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来解决纠纷所浪费的精力。

  (2)减少诉诸国际私法规则的必要,《公约》的订立属于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简化了当事人使用冲突规范指引确定准据法的争议过程。

  (3)提供了一个适合国际性交易的现代销售法,《公约》是面向国际的约定,国家自愿加入、订立成为缔约国并受其约束,它的存在融合了各国涉外性质的销售法,为解决国际性交易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现代销售法。

  2.意义分析:

  (1)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一个公司,往往有几个中心营业点或开发利用点,并且《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使得非缔约国也可能受《公约》的约束,从而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促进了贸易自由。

  (2)明确了交易的国际性问题。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首先确定其国际性,以营业地为标准划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跨国性,排除了当事人的国籍、商品、合同的性质及货物本身的放置地点等对确定公约适用范围界定的影响。

  二、CISG中营业地的确定与适用规则

  (一)营业地的确定

  确定营业地,对于确定当事人双方以及其权利义务的对象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公约》第10条的规定,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惯常居所地来确定营业地。

  1.最密切联系原则。因一公司的发展可能存在多个营业地,营业地的确定须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因此,公约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规定在有多个营业地时,适用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

  2.惯常居所地。惯常居所地,是当事人对于现在所在的场所有长期居住的品质但却无永久居住的主观意愿,以此区别于营业地。具有一段时间内稳定的居住状态是惯常居所地的基本特征,其作为一种属人法的连接因素,公约规定了消极情形下营业地的确定,即当一方当事人没有营业地时,以惯常居所地为其营业地。

  (二)营业地的适用规则

  1.直接适用的情形。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a)项的规定,只要是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就可以适用公约。直接适用的条件有二:一是双方当事人都是公约的缔约国;二是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2.间接适用的情形。根據《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营业地所处的国家不都是或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如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应适用该缔约国参加的公约。因此,在双方当事人不是都为缔约国的情形下,不管是双方都不为缔约国还是一方为缔约国、一方不为缔约国,只要法院地国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的指引导致适用了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就应适用公约,从而排除适用内国法。尽管公约并不约束非缔约国,但是在非缔约国,如若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指向了缔约国的法律,那么公约就在该国的法院适用。

  3.适用情形的例外

  (1)保留。对于间接适用的情形,即《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有的国家对此进行了保留,我国也是保留国之一。对本条提出保留的公约的缔约国的法官在处理涉外纠纷时不会根据本条款的规定适用公约,而根据法院地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应适用的国内法。

  (2)多法域适用的例外。《公约》第93条明确规定,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所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时是否适用公约。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一般情况下,该国得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该国全部领土或其中的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适用公约。

  第二,如若作出修改,须提出证明,应通知保管人,并应明确地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第三,如若该国的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适用公约,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该缔约国内,只有当该营业地位于已经声明适用公约的领土单位内,才视为在缔约国内,否则不发生适用公约的效力。

  第四,如果某缔约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且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所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即存在多个法域时,该国没有按照公约的规定做出声明,那么视为该国所有领土发生适用公约的效力。

  三、营业地主义在中国的适用问题

  (一)营业地主义在中国适用的典型案例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际贸易日趋发达,涉外案件逐渐增多,中国加入公约以后有关公约的适用问题,也存在着诸多争议。

  在卡尔希尔诉慈溪市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行为发生在中国,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中国法律,然而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本案中,法院并未在确认系涉外合同案件且双方当事人都为《公约》缔约方后当然地就公约的适用范围确定适用公约,而是首先适用我国国内法,在国内法有规定《公约》应当优先适用于我国国内法的前提下,进而决定适用公约,对《公约》是一种由国内法指引的适用。

  在杭州泰格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STARLITECOMPONENTSLTD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体现了我国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因印度共和国并非CISG公约的缔约国,故本案中不予适用该公约。”一般而言,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都为缔约国时,只要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的指引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就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本案中,法院地为中国,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但由于我国对(b)项的保留,不发生适用公约的效力,因此最终法院适用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公约》在我国的区际纠纷案件中也需要特别关注。例如,在盈顺发展香港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大技术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对b项作出了保留。而香港并未正式加入该公约,中国在香港回归后亦未宣布公约适用中国。根据《公约》第93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中国政府至今为就此发表声明,故不能认为公约适用于香港。”我国在1986年加入《公约》时,尚未对港澳地区行使国家主权,港澳回归中国后,对于能否适用公约的规定,中国官方未对此作出说明或者提交声明。在上述案例中,显然认为香港地区不自动适用公约。

  (二)典型案例总结

  第一,就公约的适用范围而言,我国在适用公约时,大部分案件并未首先考虑就公约本身的适用范围决定是否可以适用公约,而是结合国内法的规定,间接的适用公约,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国家趋向。

  第二,对于保留而言,我国为避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属国非缔约国法院时以公约适用替代我国法律至今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进行保留。由于各国国际私法规则差距较大,(b)项的规定对国家法律适用上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我国至今对其保留也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对此项进行保留,就必然使《公约》适用更加的复杂,且会存在规避法律挑选法院、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公约》适用与法院国保留适用之间的冲突,我国关于(b)项保留的意义仍需探究。

  第三,在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我国既没有完全排除《公约》,也没有优先适用公约,各个案件的裁判结果并不统一。我国对港澳地区是否适用《公约》问题的遗留,不仅增加了大陆与港澳当事人商事交往的繁杂性,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港澳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之间的商事交易。因此,对于此类商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提前约定好应适用的法律,以避免准据法确认纠纷。

  四、结语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广受推崇,但在具体适用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局限性。我国作为全球贸易的主要参与者在新的国际环境下探讨《公约》的相关问题是顺应国际贸易新形势的表现。由于《公约》本身适用范围没有统一解释的模糊性加之法院地国司法实践与国际私法规则的复杂性的影响,以营业地作为适用范围标准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公约适用相关问题的研究对我国确有必要,同时也望我国学界以及官方对《公约》适用上的模糊问题作出统一界定,从而完善我国司法实践对《公约》适用。

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5

  各位父老乡亲,各位亲朋好友:

  在这满怀悲愤的日子里,我们怀着无比悲痛的心情,来参加l先生的追悼会。今天,我们一起追悼l先生,因为他的一生是光辉的、更是勤劳而朴实无华的。艰苦劳作,乐于助人,与人为善、含辛茹苦。l先生的一生无不闪现着灵性之光。然l先生去了,可是他的精神将会永远的影响着我们每一个人。

  l先生于XX年8月x日x时在我们村去世,年仅48岁,惊闻噩耗,如晴天霹雳,心痛如绞。此时此刻我仅代表x向l先生的猝然离世表示沉痛的悼念,向l先生的亲人和家属表示亲切的慰问。

  l先生是村人,青年时代的l先生和许许多多同龄人一样饱受了苦难和贫困生活的煎熬和考验l先生走了,宛如一座大山浩然倒塌,l先生的离开,是我们的一大损失,回想他灿烂而又短暂的生命历程,我们无比怀念。

  l先生为人忠厚,心胸坦荡,谦虚谨慎,平易近人、生活节俭、艰苦朴素、家庭和睦、邻里和谐、他对父母孝顺当先,对子女从严管教、严格要求,两个孩子都严格守法,好学上进、他的淳朴和忠厚的高贵品格和与世无争的人生信条,都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的思考和启迪。

  生命的短暂如白马过隙,更如一阵一阵风,他离我们而去,但是他那种勤勤恳恳,忘我奉献的精神;那种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那种为人正派忠厚老实的高尚品德,仍值得我们学习和汲取,人总要经历生老病死的过程,那个过程对于家人来说是非常痛苦的,我们为他们家庭失去这么一个好儿子,好丈夫和好父亲而惋惜。

  l先生英年早逝,他一定带着太多太多对家庭和生活的留恋,的确让人伤心万分,然而人死不能复生,我们活着的人只能抑制自己的悲痛,用l先生的光辉精神来武装自己,积极的履行好我们对生活对家庭的责任,兢兢业业的投入到生活中去,以告慰l先生的在天之灵。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亲朋好友,各位乡党邻居来参加l先生的追悼会,让我们一起祝愿l先生一路走好,让我们一起为l先生的家人表示最真挚的慰问。

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6

  通知指出,国有企业党委对重大问题进行前置研究讨论,是落实“两个一以贯之”要求、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的重要制度安排。制定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规程,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巩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全省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制定《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严肃的政治态度、饱满的政治热情,根据《示范文本》要求,抓紧制定本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规程。

  通知强调,各地、各国有企业要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精神,扎实推进前置研究讨论事项规程制定工作。要认真把握《示范文本》要求,准确理解《示范文本》内容。全省国有企业要抽调业务骨干、组织专门力量,结合自身实际,参照《示范文本》,研究制定本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规程,就内容、方式、程序、实施、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要注重制度衔接,及时修订完善公司章程、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等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明晰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形成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充分尊重、彼此信任、相互支撑的良好决策环境。

  通知要求,各地、各国有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前置研究讨论事项规程制定工作的督导指导。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制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规程的具体指导,充分考虑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分层分类、因企制宜,开展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规程制定工作。要适时组建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调研、工作调度等方式开展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将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作为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之中。各国有企业集团层面和重要子企业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规程制定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示范文本》认真落实党内有关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对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在前置研究讨论的内容方面给予企业党组织高度自主权,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起草《示范文本》是推动我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切实举措,也是推动党的领导与完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相结合的有益探索,还是推进国企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示范文本》分总则、内容、方式、程序、实施、监督、附则7章,共28条。

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7

  各位亲友,村民们:

  今天,我们怀着十分沉痛的心情来到这里,深情缅怀这位跨越世纪的百岁老人XXX。面对老人的故去,我们晚辈的心情皆无比悲痛!

  XXX出生于XXXX年X月,我们大家都亲切地称她为吴婆婆。她经受过百年风雨的洗礼,为我村开长寿先河。如今这位饱经风霜而子孙满堂的老人,因年事已高而于XXXX年X月XX日驾鹤西去,享年101岁。

  吴婆婆老人家的故去,不仅是亲人的一大损失,也是我村的一大损失。我们失去了这样一位受人敬仰的长辈:与人为善、辛勤劳作、生活俭朴、乐于助人。老人虽然已经故去了,但我们会记住她,不会忘记她曾经在这片土地上生活过的日子。

  XXX生在中国动荡的时期,经历了社会的几度变迁,生前她曾自豪地跟我们说起过她当年来我们村时只有三十几户人家。如今我们村已发展到百十户几百人口的村寨,见证了我们村的发展历程,让年轻人了解过去。

  吴婆婆对乡亲们十分照顾。她经常迎着风雨为乡里邻居治病;忙上忙下辛勤操劳于晨间为乡亲们送出可口的佳肴;乡亲们有困难时,她绝对会第一个过去帮忙。她的品德让我们敬仰,她的功绩我们永不会忘!

  吴婆婆除了对乡亲们的照顾十分周到之外,对家庭更是尽心尽力。一路走来,吴婆婆与其丈夫吴爷爷始终相濡以沫。吴婆婆一生勤俭持家,用自己的劳动和智慧,把贫寒的家庭操持得体体面面,不仅孩子们都很听话,而且在她的支持下,丈夫得以全力扑在工作上,取得非常好的成绩,获得劳模称号。

  晚年,两位老人精神依旧很好,日常生活都能自己料理,只是腿脚有些不方便,吴爷爷每天都要看报纸和电视,了解国内外的大事,吴婆婆依然能够穿针引线,做针线活。这个最初只有两个人的家,现在已经从一株小树苗长成了一株枝繁叶茂的大树,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加上孙辈、重孙辈,四代同堂已有30余口人。后辈们对老人都十分孝顺,老人的日子过得也十分舒心。吴婆婆度过了这样一个安心的晚年,是她早年辛苦的回报,是一生的福气,也是我们最大的欣慰。

  如今,她带着对家人的不舍,和乡亲们的牵挂永远的离开了,将我们的思念永远地带进了另一个世界,也将那份永远无法释怀的哀和痛留在了我们的心底。从今以后,吴婆婆的音容笑貌就只能从她为数不多的照片中,从我们饱含思念的记忆中重温了。

  高山俯首,为您送行。我们为您送上山头,愿老人家一路走好,一路走好,走好哇!

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8

  一、引言

  作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统一国际贸易法方面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自其生效以来,已成为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领域最为重要的一部公约。法律适用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的一般规定来解决具体问题的活动,包括行政执法法律适用和司法活动。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根据适用范围来规范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公约》的主体适用范围解决的是谁将适用公约的问题,它是正确适用《公约》的前提和基础,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对《公约》第一条进行解读来理解和研究公约的主体适用范围。

  二、《公约》的直接适用与间接适用

  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约适用的基本条件包括两种不同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该不同的国家均是公约的缔约国。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且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一)直接适用《公约》第一条第(1)款第a项

  根据《公约》第一条第(1)款第(a)项规定,公约适用于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当然可以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该公约解决争议。

  《公约》采纳了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规定缔约国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公约以外的法律处理公约调整的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有关的纠纷。也说明,公约的适用不是强制的,即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本应适用公约,但如果他们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而选择公约以外的其他法律。但是,如果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当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一旦发生纠纷,则《公约》理所当然地得以适用。

  从国际商法发展的趋势来看,“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和非国内化趋势日益显著”国际商法“内在地要求通过全球化而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普遍的适用性,通过非国内化而成为一套不同于国内民商法的独立规则体系”i。公约是目前最主要的国际商事统一法律规则之一,承认当事人的此种选择,是顺应了国际商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助于国际商法的统一适用,也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地发展。

  (二)间接适用《公约》第一条第(1)款第b项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第(1)款第(b)项的规定,即使一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并非都位于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那么,作为法院所在地国的缔约国也有义务适用《公约》的规定。

  《公约》第九十五条规定“任何国家在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可声明不受本公约第一条第(1)款第b项的约束”。因此,是否保留该条款成为了第一条第(1)款第b项适用中的最大争议。学者们历来有有诸多观点。有学者认为“当法院地位于《公约》第九十五条保留国境内,而国际私法规则又指向了该法院地国的法律时,《公约》肯定不适用。”另有学者认为“只要国际私法规则指向一缔约国的法律,无论该缔约国是否保留,《公约》都将适用。”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非缔约国境内,另一方位于保留国境内,无论法院地在何处,《公约》都不适用。”同时另有学者以法院地为标准,认为“当法院地位于保留国境内时,只要国际私法规范指向某一缔约国,无论该缔约国是否作出保留,均不适用《公约》”。法院地标准的另一面是,当法院地位于非保留国境内,而国际私法规范指向了保留国法律。有学者认为此时《公约》不适用。以上学者的种种观点都没有从第一条第(1)款第(b)项的性质与第九十五条的真实含义出发讨论两者的关系,以致标准复杂难以适从。出于种种考虑,中国、美国、新加坡等相当多的缔约国对第一条第(1)款第(b)项规定均做了保留。

  三、公约主体适用范围的评价

  首先,《公约》是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解决争议的有效依据,对契约自由、善意履约和政策法规机制透明等基本的贸易原则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其次,《公约》的适用与解释为建立有序的贸易秩序提供了法律制度透明、遵守税收与行政规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正当程序和公正、透明与高效的裁决机制等基本的法治要素。最后,《公约》对中国的商事仲裁实践和法治建设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影响着全球大多数国家。

  尽管有着崇高的统一目标和广泛的影响力,但《公约》主体适用范围规定仍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第一,《公约》的条款并非完美无缺,条款中存在着不少漏洞和冲突。比如《公约》没有对“营业地”及“最密切联系地”下定义,第一条第(1)款第(b)项与第九十五条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都留给《公约》适用者以较大的障碍。第二,《公约》主体适用范围规定缺乏统一的解释和适用。尽管《公约》第七条规定公约的解释应当最大程度实现公约的伟大目标,并且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但《公约》的运用和解释最终由各国法院和仲裁庭完成,各方学者的观点更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运用和解释《公约》时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偏差,造成国际范围内的非统一适用。第三,没有充分考虑电子商务中下的国际货物买卖交易情况。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极大地改变了传统国际贸易方式,而且对调整国际贸易的国际公约提出了挑战。公约制订者囿于时代局限性,不可能完全预计到当今变化。比如“营业地标准”在电子商务下的认定就明显不足。综上所述,为了继续保持《公约》的影响力和生命力,依据时代所需做出适当变通也是必然之举。

  四、结语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促进国际货物销售法律规范和谐、统一,提高商事纠纷解决的可预见性,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具有显著成就,也因此在世界范围内也得到广泛适用。但是随着国际商事贸易的不断发展,《公约》显现出严重的缺陷并面临严峻挑战。我们希望通过具体分析《公约》条文,结合《公约》在适用过程中的现实需要探讨原因,提出对策。从而使《公约》能够适用国际贸易新形势的需要,实现协调统一国际贸易法的宏伟目标。



断卡行动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关于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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