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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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市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招标,采取市级主管部门统一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的办法。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市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至少满1年;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

  第十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3—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按高利率中标原则确定招标结果。竞标银行定期存款投标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相关规定。竞标银行所投标的相同时,通过对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等指标评分确定。

  经营状况指标是指反映竞标银行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指标。服务水平指标是指反映竞标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相关业务收费情况、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等指标。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二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市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市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下属单位,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办妥公款存放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结果向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报备。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经招投标确定,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且续存利率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第十八条 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至5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本文来源:https://www.ahwmw.com/redianzhuanti/8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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