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章程范文(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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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是关于组织和协会通过特定程序制定的组织程序和规则的规范性文件。这是一项基本规则和制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培训机构章程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培训机构章程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市________镇________路146号

  第四条公司在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热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

  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培训机构章程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培训中心定名为“xxx色素工业协会培训中心”。

  第二条本培训中心由xxx色素工业协会出资举办,是经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直属会员单位和有关食用香精色素企业的在职职工开展食用香精色素类专业知识培训、对经营管理人员开展现代经营管理知识培训,解决食用香精色素生产企业技术人员短缺、缺乏现代经营管理人才和大多数食用香精色素企业因为地处偏僻而更新知识困难的问题,为食用香精色素行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四条本培训中心接受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培训中心地址:xx市xx区学院路丁xx号。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六条本培训中心办学范围;

  培训中心举办初期,拟办的培训专业为:

  (1)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

  (2)采煤和煤矿安全

  (3)煤矿机电

  第七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中级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在职短期培训。

  第八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食用香精色素企业在职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在职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xxx色素工业协会,培训中心主任在xxx色素工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本校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报请审批成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本培训中心声誉。

  (6)最终裁决本培训中心重大事故事项,但不干涉本中心的日常工作。

  (7)提出终止本培训中心动议,向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请审批终止本培训中心方案,并配合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终止方案。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

  (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本培训中心主任为本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xxx色素工业协会任免,并报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三条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1、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管理本中心,执行xxx色素工业协会作出的决议。

  (2)召集和主持培训中心工作会议。

  (3)检查中心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5)决定本中心除主任和副主任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任免,对本培训中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提出调整意见。

  (6)制定本培训中心的办学经费预、决算,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

  (7)健全、完善本培训中心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行使xxx色素工业协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2、培训中心主任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办学,确保本中心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正常秩序。

  (2)每年年初向xxx色素工业协会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和中心长远规划的落实与调整意见,每年年中向xxx色素工业协会汇报当年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本培训中心主任人选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遵纪守法,依法办学,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能主持本校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有本培训中心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

  6、具有xx市正式户口。

  第十五条本培训中心下设管理机构

  本培训中心建设初期,拟设立以下管理和业务机构:

  综合处(财务处):负责中心办公室的综合业务,负责财务工作,后勤服务工作;

  教务处:负责培训计划的制订与修改、组织培训计划的实施、招生及学员管理、教学资源的调配与管理、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监督等培训的教务工作;

  教学部:负责课程教学计划的制订、提出教师聘用名单及聘用意见、教师管理与考核、承担教学任务、组织专业和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启动资金由xxx色素工业协会提供。在本培训中心续存期间,办学启动资金不得撤抽。

  第十七条本培训中心经费来源

  1、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

  2、捐赠;

  3、利息;

  第十八条本培训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加培训活动的企业或学员收取费用。培训中心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培训项目和实际设置的学习期限确定。

  第十九条本培训中心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培训中心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培训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与培训中心无关的投资。

  第二十条本培训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培训中心当年用于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开支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经费的30%。

  第二十一条本培训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本培训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离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培训中心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xxx色素工业协会、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xxx色素工业协会及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培训中心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培训中心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培训中心财产。

  第五章修改章程

  第二十五条本培训中心可根据需要或涉及本培训中心登记事项变更内容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本培训中心修改的章程须经xxx色素工业协会审议、批准,并于30日内报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报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做变更登记。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培训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xxx色素工业协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本培训中心终止动议必须报请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本培训中心终止前必须在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国家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本中心经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培训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归xxx色素工业协会。在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监督下,返还或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门由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于xxx年09月26日由xxx色素工业协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xxx色素工业协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核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后)之日起生效。

培训机构章程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有效的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xx市xxx教育培训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职业培训的非盈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办学规模:600人/年。

  办学层次:非学历。

  办学形式:业余授课。

  办学范围:中小学生课外辅导等培训。

  第五条本单位地址:xx区xxx路xx大厦一楼114、二楼南;邮政编码:xxxxxxx

  第六条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本单位的原审批机关是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单位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注册资本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xx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举办者出资:xx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及实物(教学办公等设备)形式出资,xxx年04月01日前出齐。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本单位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选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五名。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修改单位章程和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做出最后决定。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修改单位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罢免、增补中心理事会理事。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校长(主任)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的校长(主任)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七)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单位校长(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陈兴。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xx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开办资金)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对举办者投入单位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一条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不需要此句后面的内容]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自主聘任教职工。单位聘任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单位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开展活动;

  (六)中心违返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学员,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单位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公章交给审批机关,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于xxx年04月01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培训机构章程 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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