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管理工作述职报告集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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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是佛教建筑之一。汉传佛教寺庙为中国建筑风格,藏传佛教寺庙多为汉藏建筑风格。中国寺庙建筑刻意模糊内外空间,注重室内外空间的相互转换。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寺庙管理工作述职报告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1篇: 寺庙管理工作述职报告

  ***下辖两座日追,一座寺庙,分别是位于岩比行政村岩比自然村的真空日追,宁玛教派,占地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100平方米,定编数10人,实有僧人10人,寺管会主任次旦曲空;位于德巴行政村额龙自然村的乐噶日追,宁玛教派,占地5700平方米,建筑面积4300平方米,定编数10人,实有僧人10人,寺管会主任次成罗布;位于格达行政村格达自然村的卓东寺,占地8700平方米,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定编数19人,实有僧人19人,寺管会主任西加。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寺庙管理制度。***联系乡干部分片包村、包寺工作制度,按照领导干部包寺制度,分别组成3个寺庙工作组开展工作,定点、定时赴各寺庙对寺庙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乡党委政府把寺庙的管理纳入全乡日常管理工作当中,将寺庙作为一级组织看待,加强对寺庙和僧尼管理,掌握好寺庙和僧人的动态。

  (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严格寺庙管理措施落实。为不断加强寺庙管理工作,按照从属地管理原则出发,按照主体教育活动期间的要求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寺庙管理长效机制,并督促寺庙严格按照制度措施落实,各寺庙、日追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政策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为加强对寺庙、僧人的动态掌控,制定了周汇报制度、月联系制度,随时随地掌握寺庙和僧人的情况。

  (三)狠抓教育,引导僧人懂法、守法。 立足于法制教育,着眼于防范,是建立健全寺庙惩治和预防机制的重要措施。我们把夯实法制宣传教育基础为切入点,将寺庙管控防范机制纳入乡维稳工作主要内容,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形成以稳定为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同时加强建章立制工作,不断规范寺庙僧人的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寺庙不稳定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乡政府班子自身建设,促进寺庙管理工作

  1、树立全员学习、全程学习、终身学习理念,深入学习贯 彻国家关于寺庙的法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不懈地用科学发展观物质头脑,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水平和素质。

  2、加强作风建设,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良好风气,为寺庙管理工作做好带头作用。密切联系寺管会,强化寺庙管理措施落实,推动寺管会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3、选派工作业务能力强、思想政治水平坚定的机关干部到寺管会蹲点,强化党在僧人中的威信。同时对选派干部做好工作台帐,掌握选派干部的工作情况。

  4、充实和完善规章制度,健全责任措施落实机制,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以制度管僧人。

  三、取得成绩 在乡党委、政府的严格管理和各寺管会的积极配合下,一年来,我乡三座寺庙均能严格落实乡党委、政府发热工作安排,能按照各项规章

  制度办事,能执行各项制度。没有发生一起因寺庙影响社会稳定的事故,没有组织过一次违反规定的宗教法事活动;通过平时的督导检查,平时的学习制度贯彻落实特别好,能按照一周两次组织僧人学习,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广大僧人对社会主义新中国的认识,更进一步的了解了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提升了爱国主义理念,加强了遵纪守法意识。

  四、存在问题 当前,寺庙僧人在贯彻上级关于寺庙管理的重大决策,开展正常佛事活动上是比较好的。但在新形势的要求,我们又必须清醒地看到,寺庙管理的状况还远远不能令人乐观,面临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一些僧人法制观念淡薄、形象不佳、作风不正,听取片面之词等现象还依然存在。

  五、下阶段工作打算和措施 (一)要加强教育,通过教育提高僧人认识。

  1、运用主题教育成果,狠抓僧人宗旨观念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使僧人能明确行为规范,强化自律行为。

  2、注意把握僧人教育的时机,突出教育的及时性、针对性,以身边的案例、活生生的事件为教材,解剖典型、深挖根源,使僧人接受教训,得到警示。

  3、积极探索教育的寺庙僧人新载体,突出教育的创新性,因地制宜,采用僧人易于接受、乐于参加、丰富多彩的教育形式和载体开展教育活动。

  (二)要健全寺庙管理制度,通过制度规范僧人。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寺庙管理规则,强化寺管会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重大决

  策和寺庙重大事项由寺管会会议讨论决定,防止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进一步建立健全和执行寺管会会议事制度,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准确性。进一步完善寺管会工作公开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的操作流程图,并强化监督制约,使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程序等形成制度,真正达到公开、透明、全面、真实。

  (三)加强监督,通过监督制约寺管会责任。

  1、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定期督促检查各寺管会执行民主决策制度情况。

  2、强化寺管会成员在乡月例会上承诺制度。

  3、强化 寺管会和僧人民主监督,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督制度,认真开好寺庙民主生活会和民族评议工作。

  (四)强化责任追究,通过追究督促寺管会依法管理僧人。 1、坚持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寺庙建设管理责任制和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抓住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整治。

  2、制订规范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增强责任追究的威慑力。

  3、及时认真处理群众的信访件、举报信,定期收集各种苗头性、倾向性信息,密切注意动向,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

  (五)针对情况,领导班子要提出相关要求,其内容可以是: 一是各寺庙、日追民管会必须严格按照《江达县宗教管理八严禁七不准五必须》的规定和县民宗局及乡党委政府的要求,加强寺庙及僧人管理。二是各寺庙、日追民管会在每月必须召集僧人进行集中学

  习,主要内容是党和国家宗教政策、民族区域政策、法律法规等。三是各寺庙、日追就所开展的宗教活动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由乡党委政府和县民宗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和开展宗教活动。四是未经乡党委政府和县民宗部门批准的宗教活动,乡党委政府将坚决予以取缔。五是各寺庙、日追要严格僧人请销假制度,僧人外出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由民管会主任签字后,报乡党委政府和县民宗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僧人。

第2篇: 寺庙管理工作述职报告

  经营管理

  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总寺的方丈大人得知情况后,就派来了一名主持和一名书记,共同负责解决这一问题。主持上任后,发现问题的关键是管理不到位,于是就招聘一些和尚成立了寺庙管理部来制定分工流程。为了更好地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寺庙选派唐僧等领导干部出国学习取经;此外,他们还专门花钱请了天主教堂、基督教会的神父传授MBA。外国的神父呆了不久留下几个屁就走了,一个屁叫BPR,一个屁叫ERP。

  书记也没闲着,他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人才没有充分利用、寺庙文化没有建设好,于是就成立了人力资源部和寺庙工会等等,并认认真真地走起了竞聘上岗和定岗定编的过场。

  几天后成效出来了,三个和尚开始拼命地挑水了,可问题是怎么挑也不够喝。不仅如此,小和尚都忙着挑水、寺庙里没人念经了,日子一长,来烧香的客人越来越少,香火钱也变得拮据起来。为了解决收入问题,寺庙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连续召开了几天的会,最后决定,成立专门的挑水部负责后勤和专门的烧香部负责市场前台。同时,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寺庙提拔了十几名和尚分别担任副主持、主持助理,并在每个部门任命了部门小主持、副小主持、小主持助理。

  老问题终于得到缓解了,可新的问题跟着又来了。前台负责念经的和尚总抱怨口渴水不够喝,后台挑水的和尚也抱怨人手不足、水的需求量太大而且没个准儿,不好伺候。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矛盾,经开会研究决定,成立一个新的部门:喝水响应部,专门负责协调前后台矛盾。

  为了便于沟通、协调,每个部门都设立了对口的联系和尚。协调虽然有了,但效果却不理想,仔细一研究,原来是由于水的需求量不准、水井数量不足等原因造成的。于是各部门又召开了几次会,决定加强前台念经和尚对饮用水的预测和念经和尚对挑水和尚满意度测评等,让前后台签署协议、相互打分,健全考核机制。为了便于打分考核,寺院特意购买了几个计算机系统,包括挑水统计系统、烧香统计系统、普通香客捐款分析系统、大香客捐款分析系统、挨上必死系统(简称IBS系统)、马上就死系统(简称MS系统)等,同时成立香火钱管理部、香火钱出账部、打井策略研究部、打井建设部、打井维护部等等。由于各个系统出来的数总不准确、都不一致,于是又成立了技术开发中心,负责各个系统的维护、二次开发。由于部门太多、办公场地不足,寺院专门成立了综合部来解决这一问题,最后决定把寺院整个变成办公区,香客烧香只许在山门外烧。

  部门多、当官的多,文件和开会自然就多,为了减少文山会海,综合办牵头召开了N次关于减少开会的会,并下达了“关于减少文件的文件”。同时,为了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寺院还成立了精简机构办公室、机构改革研究部等部门。

  一切似乎都合情合理,但香火钱和喝水的问题还是迟迟不能解决。问题在哪呢?有的和尚提出来每月应该开一次分析会,于是经营分析部就应运而生了。分析需要很多数据和报表,可系统总是做不到,于是每个部门都指派了一些和尚手工统计、填写报表、给系统打工。

  寺院空前地热闹起来,有的和尚在拼命挑水、有的和尚在拼命念经、有的和尚在拼命协调、有的和尚在拼命分析„„忙来忙去,水还是不够喝、香火钱还是不够用。什么原因呢?这个和尚说流程不顺、那个和尚说任务分解不合理,这个和尚说部门界面不清、那个和尚说考核力度不够.......

  又过了一年,寺院黄了,和尚们也都死了。人们在水井边发现了几具尸体,是累死的;在寺院里发现了几千具尸体,是渴死的。

第3篇: 寺庙管理工作述职报告

  世界民族宗教关系的发展对我国民族关系的影响自冷战结束以来,世界性的民族主义浪潮异军突起,民族冲突、宗教纷争和种族纠纷明显加剧。强烈地震荡和冲击着转换中的世界政治格局和重整中的国际关系。以苏东剧变为开端,以亚非欧接合部为中心,包括中东欧、巴尔干、中东、中亚、西亚直至非洲,形成一条民族主义的地震带,不断引发武装冲突和恐怖活动。民族与宗教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动荡不安的重要根源,并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这股世界性的民族和宗教矛盾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破坏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跨国居住的同源民族对我国西部边疆的影响。尤其是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对新疆的影响。近年来,随着西亚的伊斯兰运动的不断演进和“伊斯兰革命”的持续输出,对我国西部及领国中亚各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尤其在我西部的领国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形成一条月牙形的动荡地带。这些国家的内战对我国边境地区尤其是对新疆的安全带来了不利影响。从历史上看,我国新疆地区很早便成为伊斯兰教广泛传播的区域。共同的宗教信仰使西亚的伊斯兰主义很容易渗透到新疆境内。和其他宗教相比,伊斯兰主义有强烈的政治化倾向,其典型的口号是“不要东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兰”。新疆民族分裂主义者在吸收泛伊斯兰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宗教观。他们极力煽动宗教狂热,宣扬极端宗教思想,打着培养所谓“伊斯兰事业接班人”的幌子与我争取青少年,乘机扩大民族分裂势力的社会基础,制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的矛盾。国际上的泛伊斯兰主义的组织也一直想把“伊斯兰革命”输入到中国。因此泛伊斯兰主义已经对我国政局的稳定构成威胁,而且还出现了西方敌对势力将祸水东引,利用原教旨主义遏制我的苗头。泛突厥主义和中亚各国的民族自决思潮对我西部主要是新疆安全也产生了冲击。苏联解体后,新疆西部建立了5个国家,这些国家的主要民族与新疆少数民族在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等方面都有某些相同之处。自80年代以来由于新疆的对外开放,使境外的泛突厥主义思想很容易传播到新疆,中亚各国的民族自决思潮也对新疆产生了不利影响。中亚各国的独立使拥有境外“突厥人”最多的中国成为泛突厥主义者集中攻击的对象。

  二是是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进行“西化”和分化的活动愈演愈烈。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进行攻击和渗透,是西方敌对势力实现其“西化”和分化战略图谋的一贯伎俩。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以“宗教保护者”身份自居,经常无端指责我国政府控制和迫害宗教,编造所谓“宗教迫害”事件,干涉我内政。我国新疆和西藏等地民族分裂活动之所以猖獗,是与西方国家的支持分不开的。西方敌对势力“和平演变”在苏联、东欧得手以后,更是集中力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工具,对我国进行渗透和干预,妄图改变我国政局。其用心险恶,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危害极大。

  三是邪教势力的迅速蔓延。近年来,从事国际恐怖活动的还有邪教组织,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和美国的“大卫教派”等。邪教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共同敌人,其教义往往不可思议。邪教满足部分人的领袖欲望,承诺要为人们寻求亲情关系和创建更美好的未来,在年青人中很有市场。有些邪教不仅散步邪说,蒙蔽群众,而且还有政治野心,妄图推翻政府。受国际邪教势力的影响,我国国内曾被打击过的邪教残余势力迅速发展蔓延。一些坏分子打着宗教旗号,通过篡改教义,拼凑新的内容,以实现其政治野心,一旦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在政治上打出夺取天下的旗号。

  城市民族格局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带来了城市民族关系的一些新问题、新特点。一方面,少数民族人员的流动,使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加深,交往与联系更为密切,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人员的流动,也不可避免带来一些摩擦和纠纷,影响城市民族关系。城市中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其主要形式有: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因具体经济权益引发的纠纷;城市改造、拆迁及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因少数民族群众妥善安臵不够引发的问题;不同民族成员间在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因缺乏相互了解和尊重而引发的矛盾;媒体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歪曲、侮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感情引发的问题;在清真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中,出现不清真的情况,或者没有清真饮食营业执照的企业生产和销售清真食品引发的纠纷;与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密切相关的清真饮食网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滞后引发的问题;一些城市中关于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受到冲击,有的政策名存实亡,有的不易操作,造成了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心理上的失落;个别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因不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或法制观念淡薄,不服从管理,甚至聚众闹事,与有关执法部门发生冲突;个别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进行吸毒、贩毒、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有的发展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等。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受外因与内因的影响,我国民族关系较之计划经济时期而言,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和新内容,在新的环境条件下,它更具有深刻性和广泛性。而传统的调节民族关系的体系由于定型于计划经济时代,有很深的时代烙印,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阶段民族关系的现状。因此必须进行改变和创新,才能更好的解决民族关系中新出现的问题与矛盾。二、强民族法规建设,建立以法律调节为核心的民族关系调节体系的必然性

  一是民族关系的调节方式及其比较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为了正确规范和引导民族关系,保障其沿着正确的健康的轨道发展,运用了很多种调节方式。

  二是社会调节。所谓社会调节,就是利用民间(非官方)——个人、团体和舆论的力量处理民族关系延续中出现的问题,使之保持在正常、和谐状态。

  利用个人调节民族关系。一是指由双方代表直接面谈,协调解决问题,达成协议或取得一致意见后,各自再去做本民族群众的工作。通过直接交谈,不仅可以消除误会,缓和紧张关系,而且为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歉意或承认错误提供了适宜的场所。是一种自觉、主动调节民族关系的方式,值得大力提倡;二是通过与当事人双方联系密切、关系友好,有较大影响力的第三者(中间人),在当事人双方之间牵线搭桥,沟通联络,传递信息,为双方当事人表达意见、看法,提供一条畅通的渠道,中间人还可以利用与双方的关系做一些规劝、说服工作。与政策调节方式所不同,社会调节不是运用官方的强制力,来要求人们做什么,怎么做,而是依靠民间的自发力量,促使人们按一定的是非标准去自觉、自愿的规范自己的行为。

  三是法律调节。法律调节就是指通过民族关系方面法律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宣传教育来规范民族关系,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一批专门调节民族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大量的有民族关系调节内容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包含《刑法》、《婚姻法》、《森林法》、《草原法》、《商标法》等在内的其他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新形势下,确立以法律调节为核心的民族关系调节体系的必然性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就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党在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更是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的内容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业,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从中可知,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去管理的三大类事务: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业。这三类事务都和民族问题、民族关系密切相关。

  首先,用法律作为调整民族关系的核心手段是依法治国及发展民族关系的需要。依法治国要求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治理。所以,在纷繁复杂的民族问题中,在网联社会关系的民族关系中,如果不能以法律加以规范,使之处于有序状态,那么就整体而言,依法治国的目标将很难实现。换言之,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如果没有民族关系的依法调整,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从另一方面来说民族关系作为一种有自己特质的社会关系,内容丰富、复杂敏感,并且和其他社会关系相互作用,因此,要使之处在一种良好的状态之中,必须服从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应当是基于国家的利益和各民族的意志而设定的法律。因为法律关系具有的特性要求调节这一关系的手段必须是强有力的。

  其次,用法律作为调整民族关系的核心手段是开发少数民族经济的需要。社会生活中的冲突往往可以找到经济的根源,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工作就是要强固民族关系的物质基础,致力发展各民族的经济文化事业。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的发展不止是单纯的经济问题,人们常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充分说明了法律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在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上,在这个直接制约民族关系走向的重大问题上,法律同样起着重要作用。

  再次,民族平等需要法律去保障。平等,在民族关系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民族关系中很自然的、首先遇到的问题便是各民族的地位问题,是彼此平等还是有高低之分?坚持民族平等便是正确的进步的民族观和民族政策,反之则是错误的、反动的民族观和民族政策。从社会整体利益而言,只有民族平等,才能有各民族的和谐与合作,才能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各民族自身的发展。实行民族平等,受惠的不仅是某个民族,而是整个国家,整个人类社会。

  无论从法律调节和行政调节的比较来看,还是从实际需要来看,选择以法律调节为核心的民族关系调节体系都是必要的,但是,现实情况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行政调节为主,法律、社会调节为辅的民族关系调节体系,行政调节被广泛而普遍的使用,法律、社会调节手段即使偶尔使用,也是变换形式,被政策化以后使用的。法律在民族关系调节中的功能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以行政调节为主的调节体系虽然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不断发展、改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弊端和危害也是十分明显的,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民族法制建设对民族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和完善一个健全的科学的民族法规体系是我国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和要求。民族法制建设不但重要而且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党委寺庙工作诉职报告 佛教僧人个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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