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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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X月17日,全省2012年XXXXXXXXX工作会议在XXXXXXXXX召开。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教育厅、省检-察-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地税局、省公务员局、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指出,此次会议是继3月2日后召开的又一次工作会,是上一次工作会的延续。短期内召开两次会议,说明我省各级XXXXXXXXX对2012年XXXXXXXXX工作的高度重视,本次会议需要研究的问题集中、主题鲜明,一是讨论、修改2012年的XXXXXXXXX,进一步完善XXXXXXXXX;二是统一思

想,提高认识,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共识,为做好2012年XXXXXXXXX工作打下坚实基础。XXXX副副省长对开好会议提出了要求:一是充分认识XXXXXXXXX对做好XXXXXXXXX的重要意义。即将出台的XXXXXXXXX,是在符合国家政策和XXXX实际的基础上并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要求与会同志一定要认真吃透精神,要对3月2日全省XXXXXXXXX座谈会提出的XXXXXXXXX进行反复论证,反复研究,真正发挥XXXXXXXXX的引领和标杆作用;二是要以高度的政策责任感,集中精力,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把XX问题讨论、修改好。XXXXXXXXX是做好XXXXXXXXX的生命线,与会同志是开展我省多年战斗在XXXXXXXXX一线的核心群体,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也是我省XXXXXXXXX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大家要明确责任,畅所欲言,充分讨论,认真研究,进一步达成共识,统一思想。

会议认为,XXXXXXXXX

会议议定:

一、准确把握XXXXXXXXX的政策精神。

二、XXXXXXXXX

三、XXXXXXXXX

四、要增强时间紧迫感。XXXXXXXXX

五、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与会同志提出两条建议,一是XXXXXXXXX。二是XXXXXXXXX

出席:张三、李四。。。。。。。。王五(记录)

主题词:XXXX 会议 纪要

报:XXXX,省长, XXXXX厅长

XXXXXXXXX办公室 2012年4月 日印发

(共印5份)

机关工作会议纪要 [篇2]

2015年1月12日上午,市政府副秘书长郭惠良在中堂镇东泊城酒店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第72次市外商联络小组协调会。市外经贸局、市府台湾事务局、市经贸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规划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外汇管理局、东莞供电局、南城街道办事处、中堂镇政府、麻涌镇政府、望牛墩镇政府、洪梅镇政府、道滘镇政府等单位领导以及市外商协会、台商协会,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等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研究了当前外商企业在生产运作中遇到的问题,通报了第69次协调会关于退还电费保证金问题的进展,同时宣讲了近期国家出台的利好政策。现纪要如下:

一、对外商企业反映的具体问题的协调处理

(一)关于办理历史遗留工业用地手续问题

1、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会议指出,部分外商提及的“可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根据省有关规定,外商企业可以采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完善用地手续;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的原则,在使用年限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可以按剩余使用年限折旧、升值或贬值;可以依法自由转让(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企业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一致,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可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若流转的土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建筑物没有依法办理房产证的,则不能就土地使用权单独办理抵押登记。

2、关于降低“65元/平方米”的过户手续费问题。会议指出,部分企业提及的“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转为国有土地证手续时,市政府要收取65元/平方米的过户手续费”,这是政策误解,企业提及的65元/平方米的费用,实质是土地出让金。根据现行国土管理制度,土地按所有权性质分为集体所有、国家所有。集体土地要转为国有土地,必须办理征地手续。集体土地使用证转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法律上实质是将企业正在使用的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然后由政府重新出让给企业。土地出让金,就是政府出让土地时所征收法定地价收益。我市现行土地出让金标准为:大城区、松山湖和主干公路两旁150米范围内的商住用

地105元/M2,工业用地75元/ M2,其他用地为60元/ M2;其他镇和主干公路两旁150米范围以外的商住用地85元/ M2,工业用地为65元/ M2,其他用地50元/ M2。

3、关于办理相关规划手续问题。会议指出,目前我市正在草拟《东莞市已建房屋房地产手续补办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了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一系列手续办理的政策以及办事流程。方案实行后,我市城建规划部门将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外商企业的规划手续。

(二)关于取消电力附加费问题

会议指出,2015年初,为应对雪冰冻灾害对我省电力供应的影响,提高全省电力机组发电积极性,保障我省灾后恢复电力供应,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对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所有大工业用户按每千瓦时0.045元标准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目前,冰灾影响已过,我市电力供应也已恢复正常,取消燃气、燃油加工费有必要,但权限在省政府,我市无权决定。我市将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外商的意见,以期达到取消燃气、燃油加工费或降低收取标准的目的。

(三)关于企业反映收取三资企业场地使用费问题

会议指出,为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从2015年8月1日取消三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和“三来一补”综合费用结汇手续费,以

及从2015年11月1日起对生产性企业减半征收堤围防护费一年,取消的这部分收费都是市级的行政收费。市台商协会南城分会反映的南城外经办对外资企业收费情况,南城外经办此前按照外资企业产值1‰收取企业管理费,没有以企业承包款名义收取场地使用费。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南城街道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该项收费。除此之外,我市部分镇(街道)将陆续作出减免企业收费的决定。

二、关于退还电费保证金问题的进展

会议指出,第69次协调会议要求东莞供电局积极退还企业电费保证金。为此东莞供电局十分重视,对第69次协调会议提出的四种退费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以下退费原则:

(一)企业能够提供电费保证金收据原件的,电费保证金退还交费企业。

(二)企业遗失电费保证金收据原件,经核实该企业在供电部门电费保证金台账(清单)上有收费记录且未办理退费的,电费保证金退还交费企业。

(三)经核实企业确实交纳了电费保证金,但申请退保的企业与交费企业名称不一致,经工商部门证明属名称变更,企业主体不变的,电费保证金退还该企业。

(四)企业主体已变,如果新企业能够提供其与原企业转让电费保证金回收权的证明,电费保证金退给该企业;该企业不能

提供上述证明的,电费保证金应退给原交费企业,如果原企业已注销,则电费保证金应退还原企业的股东或投资人。

(五)电费保证金的交费人已经不存在,又没有继承人的,或者无法确定交费人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定程序上交国库。

三、关于下阶段有关工作问题

为不断完善协调会各项工作,会议要求,市外商协会、台商协会要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充分利用好这个平台加强与企业现场的沟通和交流,实实在在地为企业解决问题。

参加会议主要人员:郭惠良,方见波(市外经贸局),胡国勇(市府台湾事务局),叶绍焜、苏树林(市国土资源局),卢沛超(市物价局),陈志超(市物价局),傅平辉(市国税局),郑文志(市经贸局),赵颖(市外汇管理局),吕斌(东莞供电局),黎建波(中堂镇政府),黎德庆(麻涌镇政府),李志雄(望牛墩镇政府),王晖(洪梅镇政府),吴银玩(道滘镇政府),陈健光(南城街道办事处),朱国基、陈益林、董长江、何港生、周小华、张汉泉(市外商协会),徐沆、赵维南、郑启文、李亨玉、黄义定、康仁杰(市台商协会),张润冰、曾理(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 制度 会议纪要

分送:市委棠委、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会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市外商协会、台商协会。

机关工作会议纪要 [篇3]

会议时间:2015年11月3日09:00-10:30

会议地点:集团公司五层总经理办公室

主 持 人:xx-x

参会人员:xx-x、xx-x、xx-x、xx-x、xx-x

记 录 人:xx-x

会议议题:关于优化组合后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会议内容:

2015年11月3日,xx-x副董事长和总经理xx-x,召集总工程师xx-x、经营副总xx-x、基建副总xx-x、总经理助理xx-x在五层总经理办公室开会,研究明确了优化组合后工资发放和员工工休等问题,会议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优化组合后工薪发放问题

1.机关及各矿从9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薪标准,具体明确如下:

(1)各矿副矿级以上人员和公司安全生产系统部长,月薪标准按年薪的十二分之一发放。

(2)公司安全生产系统科长,工薪按优化组合方案所确定的月工资水平标准执行。

(3)机关非矿类部(科)长,工薪均按照优化组合方案所确定的一级标准执行。

(4)集团公司科员的工薪级别,由各部领导组织考核,根据能力和成绩提出工薪级别标准,经分管副总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2.机关和各矿九月和十月份工薪不再追溯考核,十一月和十二月份公司要对工薪实行考核发放制。

3.公司副总级领导已有工薪待遇的,暂按原有标准发放。暂还没有确定工薪的,等董事长回来确定。

4.关于各矿停产期间工薪管理办法

会议明确,各矿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停产的,公司暂按如下原则办理:

(1)在停产期间,未开展任何有效的工作来启动、恢复生产工作的,整个矿井领导的工薪按70%发放。

(2)在停产期间,为了启动、恢复生产积极工作(如设备安装、调试)的,整个矿井领导的工薪根据工作的实际效果按80%、85%或90%发放。

5.关于公司机关值班及下井补助标准

(1)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值班的人员,建议每人每班补助80元。

(2)集团公司人员下井补助,建议部长50元、科长30元、科员20元。

二、关于下一步绩效考核办法

1.公司对各矿后二个月考核办法,由总工程师吴志祥、基建副总郑成樑、总经理助理任恩昌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进行修订补充,作为公司11、12月份对各矿副矿级以上人员考核依据。

2.公司对机关安全生产部门人员的考核办法,由总工程师吴志祥、基建副总郑成樑、总经理助理任恩昌,抓紧制定安全生产系统人员的考核细则办法,从11、12月试行,年底修订后正式推出考核制度文件。

3.非矿类机关人员考核办法,依据已定考核标准执行。

三、关于员工工休问题

会议明确,从现在到年底,员工出勤、请销假及工休暂定为:

1.省内员工工作26天为全勤,省外员工工作24天为全勤。

2.各矿、各部门在保证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合理安排员工轮流工休。

3.因工作原因工休日无法安排休息的,经考勤部门核实后,对超出天数按当月日工资水平予以补助,因个人原因达不到全勤天数的,按员工的当月日工资水平予以减薪。

4.会议明确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公司副总、各矿矿长(副矿长)、部门经理请假必须报总经理批准,一次违反规定的,罚款500元;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停职检查。其他人员的请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四、重申机关、矿级、安全生产系统领导下井次数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集团公司、矿级、安全生产系统领导带跟班、与工人同上同下制度的要求,各级领导要认真落实此项制度,具体要求为:

1.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6次,总工程师、副总不得少于12次;

2.矿级领导矿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2次,副矿长不得少于18次。

3.安全生产系统部门领导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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