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范文(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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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狭义上是指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范文(精选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篇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11公司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总公司办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公文是总公司实施有效管理的公务文书,是上呈下达,用以传达贯彻总公司领导的意图和决策,发布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总公司办公室是全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总公司并负责指导各专业公司及子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专业公司和子公司应当设立办公室或配备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保密工作条例》,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总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条例:由总公司制定或批准,规定公司重大事项或某一方面工作等,带有规章制度性质;

  (二)规定: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业务及其他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措施:

  (三)制度:在一定时期,对一定范围的工作实行的惯例性做法;

  (四)通知:发布规章制度,传达总公司领导指示及要求各所属单位周知、办理或执行的事项,人事任免、调动及其他事务性内容的传达;

  。

  (五)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事项或情况;

  (六)请示:下级向上级就某一问题或事项请求指示与批准;

  (七)报告: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

  (八)批复:对请示事项予以答复;

  (九)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主要议定事项;

  (十)函:同级或与业务往来单位相互之间商洽工作,资询答复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示等。

  第三章公文办理第七条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第八条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时间为准;

  联合行文的,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九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阅、收回存档、销毁等程序;

  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用印、登记、发迭、原件归档峙肖毁等程序。

  第十条公文签收应由专人负责。签收时须对来件严格检查,明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收文拆封后应对文件进行认真清点,按内部或公开文件分类登记,注明收文日期、标题(简要内容)、来文单位、密级等并编号。

  第十二条总公司办公室收文,存档一份,另一份呈送总公司领导,根据总公司领导批示送总公司有关部门或专业公司传阅,必要时转发有关子公司。

  所属企业上报总公司各部门的正式行文应同时抄送总公司办公室。

  文件传阅应坚持文不横传的原则并建立传阅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因业务需要查阅某文件须经办公室同意,必要时须报有关领导批准。涉及密级文件,按照《总公司保密工作执行条例》。

  第十四条密级高的文件,应锁在保险柜内,不得锁在办公桌抽屉内过夜。

  第十五条总公司正式文件须经总公司总经理签发。总经理离京时,~般事务性行文报请临时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酌定;

  凡涉及资金转移、资金挪用、联营参股、下设机构等重要事宜且需急办的,由办公室电话请示总经理后,报临时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发。

  第十六条总公司正式文件的撰写、制发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各部门以总公司名义上报或下发的业务性文件,需将打印稿送办公室审核后制文,按上条规定签发。

  第十八条各部门在本身职能和工作范围内下发的业务性通知,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自己名义发出,但应送办公室进行文字审核。

  第十九条会议通知、转发有关文件的通知、一般性或临时性工作安排等事宜的通知(限于11公司系统内)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同意,以办公室名义发出。

  第二十条发文的密级按《总公司保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公文归档和销毁第二十一条公文办理完毕,应及时将公文定稿(包括领导的修改或批示稿)、正本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调取、查阅存档公文须经总公司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三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文件,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专业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其它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篇2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文艺工作座谈会等多个场合,对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精辟论述,突出强调“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意识形态工作引领社会、凝聚人心、推动发展的强大支撑作用,道出了意识形态工作对党、对国家、对民族的根本性、战略性、全局性意义。公司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负起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定期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意识形态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

  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守好意识形态工作这块“责任田”,公司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顾  问:董事长

  组  长:党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公司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成 员: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单位班子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意识形态工作。各级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分别履行好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并把这一工作列为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各部门和各单位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二、意识形态工作目标和任务

  意识形态工作目标:巩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系列理论成果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人民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自觉认同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

  意识形态工作任务:大力加强党员干部的理论武装,不断增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大力加强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切实增强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宣传马克思主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赢网上舆论攻坚战,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遵纪守法,文明有序,爱民众,认同民众;初步形成干部员工齐心协力干事创业,建设幸福和谐家园的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措施

  (一)着眼于培育壮大社会主流价值,形成强大精神力量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统领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大文明创建工作力度,真正让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追求和行动。

  1.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美德”员工。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培育新风尚、凝聚精气神的基础性工程来抓,融入到公司发展、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以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诚信建设、孝老敬老、勤劳节俭教育为重点,深化学雷锋志愿服务,开展“践行价值观,文明我先行”“我们的节日”系列活动,传播文明、滋养心灵。发挥先进典型示范效应。近年来,公司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这是我们推进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最宝贵资源、最鲜活的教材、最直观的导向。深入挖掘、评选和“道德模范”、“最美天电人”、“文明家庭”、“和谐班组”、基层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典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宣传温暖人心的善行义举,使广大员工学有标杆、行有规范。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制度保障等,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生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全面提升全民道德素质、文明程度和人文品位。

  2.加强文明创建工作。以创文创卫为契机,做好文明创建、无烟单位创建提升工作,推进过程创建、常态化创建,提升单位文明程度和员工文明素质。大力培育文明创建典型,抓好文明单位申报评选和复查工作,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流动人口、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在员工群众中积极培育科学生活观念,反对封建迷信,革除陈规陋习,增强群众讲科学、讲卫生、讲文明的行为意识

  (二)着眼于增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夯实思想基础

  习近平同志强调,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要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干部、教育人民群众

  1.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唱响民族的正气歌,振奋全社会的精气神。

  2.加强理论学习。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重点抓好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进一步健全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完善和落实个人自学、学习记录等制度。紧密联系公司集团化发展工作目标开展理论研究,紧扣公司深化改革的现实问题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系列读书学习活动,推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学习教育向深度和广度拓展,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实践能力。

  3.深化理论宣传。打造大众理论传播平台,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等重大主题,“一带一路”等重大部署,开设专题专栏,深入宣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围绕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精选理论课题聘请理论讲师做好先进理论传播。广泛开展面向基层的宣传宣讲活动,推动上级精神到基层,不断扩大学习宣传的覆盖面。

  4.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尊崇党章权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不得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或者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

  (三)着眼于更好地满足群众文化需求,增强文化软实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这要求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必须始终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去宣传群众,以对群众的满腔热情去服务群众,着眼于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文化需求,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继续落实体育馆、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免费开放制度,建设完善文化广场,继续推进全员阅读等活动。大力开展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提升文化软实。

  (四)着眼于正面宣传,唱响时代主旋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必须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任何时候都不能旁落,否则就要犯无可挽回的历史性错误。”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是宣传之本、舆论之魂。对意识形态工作来说,导向就是生命。尤其在各种思潮涌动激荡的时代,越是真伪难辨,越需要权威解读;越是众声喧哗,越需要响亮发声。

  1.做大做强正面宣传。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立足公司网站、天山电力报、宣传栏、各类微信平台,全方面、多角度宣传经济社会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转方式、调结构、创新驱动战略的新进展,宣传改善民生的新举措,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就,反映社会发展主流,凝聚改革发展共识。转发形象宣传片、微电影、宣传微信,不断提升公司对外影响力和美誉度。

  2.突出舆情管控。当前,我们正进入一个由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互融合、共同发挥作用的“全媒体时代”,互联网成为舆论的主阵地和风向标。提升舆情预警水平,做好舆情处置,完善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办法和流程和应对处置机制。建立公司上下统一、部门联动的突发事件新闻应急处置机制,形成主流媒体回应、网上舆论引导、对外新闻发布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

  四、禁止组织、参与下列活动:

  1.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发布、播出、刊登、出版以上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2.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发布、播出、刊登、出版以上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3.制作、贩卖、传播第1、2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

  4.私自携带、寄递第1、2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

  5.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

  6.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

  7.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8.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9.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或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五、党员违反第四条之规定,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篇3

  按照市局禁烟工作的要求,为了更好的营造文明和谐的工作氛围,我院对照“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积极开展了“无烟医院”创建活动,全面落实了禁烟工作任务,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控烟工作的领导。

  为了创建无烟医院工作及时、有序开展,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山寨回族乡卫生院创建无烟医院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负责指导创建工作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开展。在院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院创建无烟医院办公室,制定了在各科室的紧密配合、协助下,将控烟、戒烟工作与全院的德育纪律、工作业绩等工作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形成有机统一体,使得我院禁烟活动开展顺利。

  二、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增强控烟工作深度。

  我院采取张贴宣传标语、办黑板报、召开专题会议、开展禁烟知识竞赛活动等形式,在职工、患者和服务对象中间,深入开展有关吸烟危害健康及控烟知识宣传,全面营造控烟氛围。

  (一)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召开卫生院职工禁烟专题会议,对各级“禁烟及创建无烟医院”相关文件、吸烟的危害与好处、劝阻吸烟的方法技巧及戒烟的方法等知识进行了认真的培训,使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吸烟是一种不文明、不健康的生活行为,大部分职工自觉戒烟,做控烟的表率,努力做到自己不吸烟,劝诫别人也不吸烟。有吸烟史的同志能够深刻反省错误,承诺远离烟草。

  (二)加大宣传力度。在病房、诊断室、办公室、走廊等多处张贴“禁止吸烟”、无烟办公室等标志牌20余张;世界戒烟日,在街道中心设立宣传点,以“珍惜生命、远离烟草”为主题开展了禁烟知识宣讲活动,全面营造控烟氛围,为创建“无烟医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设立戒烟门诊。为了给群众提供方便,我院设立了专门的戒烟门诊,为群众提供各种控烟知识的宣传、讲解和指导,以全面提高群众控烟知识的知晓率。

  三、完善规章制度,切实提高控烟工作质量。

  为了确保禁烟工作取得实效,规范我院出台了自开展创建工作以来,我院严格按以上制度办事,对在规定的无烟区内吸烟的人员进行讲解、劝阻仍不予理睬违反控烟相关制度者,对照落实奖罚制度进行处罚。

  四、全员控烟,成效显著,无烟医院创建工作基本达标。

  经过全体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院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职工控烟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宣传、培训我院广大干部职工已认识到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巨大危害,已逐渐改变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陋习,控烟意识进一步加强,控烟自觉性不断提高,无烟区内无一人吸烟,工作时间本院职工无吸烟及给别人敬烟者。(二)控烟任务落实到位。控烟监察员、控烟巡查员能够及时督促控烟制度的落实;戒烟医生能够把宣传讲解吸烟的危害、戒烟的技巧和方法等控烟知识作为常态化工作,门诊部和住院部医生能够及时受理群众的戒烟咨询,并给予恰当的指导与帮助,我院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内空气清新、无烟草危害,达到了“创建无烟医院”的标准要求。

  控烟工作关系到卫生院全体干部及其家属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重而道远。为此,我们将不遗余力,再鼓干劲,再上措施,进一步查漏补缺,将控烟工作进行到底。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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