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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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的文章6篇 ,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包括审核制度、定价机制和发行方式三个方面,目前现行制度分别为保荐制度、询价制度以及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申购相结合的制度。我国现行ipo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立了一个面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机制,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的发行模式,并且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则。

  2014年8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启动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不断改革对我国新股的顺利发行及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十分积极的贡献,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但是,我国目前的新股发行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询价制度下机构投资者非理性定价,违背了市场化定价原则。

  从我国ipo询价制度来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征求部分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信息后综合决定发行价格,前提认为他们掌握发行信息和发行经验,可以保证定价的合理性。但是一些机构投资者为了获取网下申购新股的机会,根据自身利益给出非理性定价,同时制度本身又缺乏对询价效果的评价机制,无法判断其定价是否合理,不利于实现价格的充分发现。2ipo抑价程度较高,严重干扰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ipo制度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ipo抑价,它是指新股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定价较低,而在股票首日上市交易时价格较高,投资者认购新股能够获得超额报酬的一种现象。ipo定价不合理会导致发行市场不能对信息进行辨别,从而无法对企业进行选择,发行企业也不能通过发行价格来反映公司价值和体现企业发展战略,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发行市场应有的职能与作用。

  (二)发行方式不完善,没有完全体现公平原则

  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倾斜,各融资主体参与机会不均。首先,机构投资者既可以参与网下配售,又可以进行网上申购,而中小投资者只能在网上申购新股。其次,网上实行按资金申购,机构投资者凭借其强大的资金优势占据股票发行总额的半壁江山,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小投资者资金分散,

  中签率很小,这明显对中小投资者非常不公平。最后,机构投资者由于可以申购到很多份额,就会得到新股发行中绝大部分无风险收益,而中小投资者却很少能从中获利,体现出机制设计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偏袒,不利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内幕消息和其所占份额操纵价格。在现行ipo机制下,由于机构投资者垄断新股发行的很大部分份额,进而有着在二级市场上炒作新股的利益动机,从而将风险转嫁给二级市场,这将给二级市场带来巨大风险,致使中小投资者套牢,非常不利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承销商缺乏足够的新股分配自主权,对价格发现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我国的询价制度下,机构投资者报给承销商的价格与其最终获得股票的份额往往没有直接关系,机构投资者定价没有评判标准和评判机制,只能依赖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诚信道德来进行自我约束,这样的监督体系明显力度不够,这需要从制度设计角度进行完善。

  (三)一级市场聚集资金量过大,投资收益率过高

  我国一级市场上长期聚集了大量申购资金,并且申购资金增长十分迅速。主要是因为发行制度存在不足,相对高市盈率的二级市场中,首日股价一般会大幅升高,获利空间很大,只要能申购中签就有收益,因此一级市场申购收益率基本稳定,并且绝大部分是无风险收益。在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申购资金市场收益率的稳定,就会吸引大量资金囤积于一级市场,不利于金融体系与经济运行的稳定。由于新股发行在时间安排上并无固定节奏,大量资金在银行等信贷系统、股票市场间无序流动,无法进入到正常的生产与流通领域,不利于金融与经济体系运行的稳定。

  二、我国新股发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的相关措施

  (一)完善我国新股发行定价制度,力求股票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1.制定科学的定价方法,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股票估价需要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和经验要求,但是在询价制度下,保荐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在估价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应加大这方面的资金投入和人才培养,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荐机构成立专门机构,专门定价估值。提高保荐

  机构在新股定价方面的准确性。

  2.在询价环节引入竞争机制,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定价。适当增加询价对象数量,优化询价对象种类,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保险机构投资者等询价对象类别中进行多样化选择,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不同询价对象的报价来确定合理价格。

  3.完善与推进新股发行“绿鞋”制度。所谓“绿鞋”,即超额配售选择权,获发行人授权,主承销商有权按同一发行价格向投资者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针对新股发行上市高抑价问题,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及时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当出现ipo抑价时,主承销商可以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使得供求趋于平衡,从而起到维护和稳定市场的作用。

  4.要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ipo定价方式。美国ipo定价方式是累计投标方式,这是由其机构投资者的主导地位所决定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对理性,累计投标的结果比较贴近市场价格。当我国投资者投资理念趋于理性和资本市场较为成熟后,可以借鉴美国累计投标方式。同时可以学习日本根据需求调查结果乘以折扣率定价和香港混合招股发行定价,在不断学习中完善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机制。

  (二)完善我国新股发行方式制度,保证发行市场公平有序。

  1.改革机构投资者应只参加网下配售,而不再参与网上认购,其网下机构认购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中小投资者则进行网上申购,这样可以一定限度内防止机构投资者的垄断与操纵,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发挥承销商的主动权,建立差别配售机制,促使询价对象报价的准确性。证券监管部门应逐步放开新股配发政策,使主承销商有更多配发新股的主动权。主承销商可以向揭示真实企业价值的机构投资者多分配股份,给予其有效的激励,这样有利于促使询价对象报价的准确性,发挥一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

  (三)完善交易制度,缩小上市首日有效报价区间和设定股价涨跌幅新股上市首日过宽的有效报价区间,不仅不能发挥价格发现功能,反而为某些机构投资者操纵开盘价格提供了便利。因此,针对我国ipo抑价程度较高的问题,我国首日发现价格交易机制应做出相应调整。我国应缩小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报价范围;还应对上市首日设定涨跌幅制度,防止首日过度炒作导致出现ipo抑价问题严重。

  (四)优化股票市场投资环境。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优化投资者结构。

  在我国股市,真正起到稳定市场作用的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较小,大部分机构投资者多是证券公司等,大多资金是以投机为目的,不利于股市稳定发展。我国应进一步扩大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和推动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以及qfii资金支持,形成机构投资者多元化。中小股民要逐步建立正确的投资意识,树立长期投资、理性投资的投资理念。我国中小股民的投资理念不够成熟,具有很强的投机性,很容易追涨杀跌、炒作新股,缺乏理智和镇定,更不懂得如何有效的规避风险,提高收益。应积极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共同营造一个理性的证券市场,促进股票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篇: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各国股票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注册制是指企业在准备发行股票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证券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依据信息公开原则,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而将企业股票的投资价值留给市场判断。核准制是指企业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主管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主管机关除了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由此作出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

  目前我国发行审核制度是核准制,其主要特点如下:

  (1)核准制的实质主要在于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在明确监管和披露标准、规则的前提下,使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各担风险”。

  (2)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保荐机构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加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

  (3)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自身持续发展及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

  (4)在发行审核上,遵循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5)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企业与保荐机构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第三篇: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中国的证券发行制度主要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目前中国的主板和创业板都实行核准制,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最近有几只新股破发,比方备受人们关注的成大生物,中一签赔两万的事儿说明注册制上市公司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那么到底什么是注册制什么是核准制呢?今天就给大家科普一下目前A股市场上,公司上市的两种方式。

  (1)注册制。注册制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发行人不仅要完全公开有关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并且要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发行人只要充分披露了有关信息,在注册申报后的规定时间内未被证监会拒绝注册,就可以进行证券发行,无须再经过批准。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可以向投资者提供证券发行的有关资料,但并不保证发行的证券资质优良,价格适当。

  注册制表现出的价值观念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主体活动的自由性和政府管理经济的规范性和效率性。在这一制度下,任何个体的行为都是自由的,发行者只要符合法律公开原则,即使无价值的证券也可以进入市场,在自由抉择下的盈利或者损失,由投资者承担。证券管理机构只对申请文件作形式审查,不涉及发行申请者及发行证券的实质条件,不对证券及其发行行为作任何价值判断,因而降低了审核工作量。申报文件提交后,经过法定期间,申请即可生效,避免了繁琐的授权程序。

  (2)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监会决定的审核制度。证券发行核准制实行实质管理原则,即证券发行人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监会指定的若干适合于发行的实质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发行人经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方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

  核准制要求的实质条件通常包括:

  1、发行公司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发行公司的经济效益如何,有无发展潜力。

  3、发行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健全合理。

  4、发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了必要的资格。

  5、发起股东出资是否公开。

  其实这两种制度没有孰是孰非,核准制对上市公司要求更加严格,国家对公司上市干预很大,但是也会造成市场上存在一些“巨婴”,不利于市场长期的自由竞争。

  注册制放宽了公司上市的条件,有利于一些有潜力的新兴公司破茧成蝶,但也给投资者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风险,目前美国实行的都是注册制,公司优劣主要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展现出来,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注册制一定会为A股注入新的血液,促进中国股市更好地发展。

第四篇: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一、引言

  在新的金融形势下,《证券法》修改被立法机关提上日程,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实现监管转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学界和媒体多认为这体现了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的趋势。这种解读体现了以下两点:其一,目前的学界通说是将证券公开发行的审核制度二元划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核准制强调事前对发行证券及发行人的实质审查,而注册制下监管机构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因此,注册制能够有效降低发行人的发行成本①;其二,目前我国的证券发审制度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需要监管转型,而这种转型即意味着过渡到以美国为代表的“注册制”。

  笔者在本文中将要讨论的问题是:从世界上具有发达证券市场的国家经验来看,“核准制”与“注册制”是否有优劣之分?良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关键在于什么?

  二、美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一)制度概述

  美国早期的证券立法主要以州立法形式出现,统称为“蓝天法”,但由于发行人可通过跨州证券活动进行规避,所以并未实现良好的规制效果。1929至1933年的大萧条引发美国证券监管的变革,美国在联邦层面制订了严格的证券法律,成立了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1933年以后,国会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一系列法律。其中,《1933年证券法》是构建美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基本法,其强调证券发行者对证券发行中有关的重大信息给予充分而完全的披露,防止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欺诈、误导和虚假行为。

  该法规定,除非享有法定豁免权,发行人在发行证券前,应向联邦证交委呈报注册材料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1、注册书送达前阶段。即证券发行人依照法律规定提交注册申报文件之前,发行人与SEC工作人员进行非正式的接触,事先获得监管机关对发行工作的倾向性意见,将一些潜在的问题先行认定并加以解决。

  2、等待阶段。SEC对注册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出具评定书。在评语中,SEC的工作人员提出问题或疑点,对其中有些问题和疑点提出处理要求,而对另一些问题则可能没有直接指出处理办法,由注册单位酌情修改。发行人根据SEC的评价,对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正。若文件存在重大缺陷,SEC可发出“拒绝命令”直至文件补正;若SEC认为申报文件存在重大虚假、遗漏或误导,可随时发出“停止生效”命令以阻止生效。此阶段,发行人不得从事任何市场推介和销售活动,但可有限度地发送“预备招股说明书”。

  3、登记生效阶段。申报文件经SEC审查后,如未发现问题,则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20日后自动生效。生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交招股说明书,并开展证券销售活动。②

  此外,各州依据“蓝天法”对发行人的材料进行审阅,有观点认为州际有三种不同的发行审查模式,即登记注册制、协调注册制(法规性的实质审查)以及审核注册制。③

  (二)制度特征

  从上文可以得出,美国的“注册制”有如下特征:第一,根据《1933年证券法》和《萨班斯法案》的规定,企业申请证券公开发行仅需满足信息披露要求和公司治理标准,法律和监管机构不会代表投资者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第二,发行的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市场,即发行人及其商业模式能否被投资者所接受;第三,美国SEC对披露文件的质量要求很高,不仅要求充实性和真实性,还要便于投资者理解;第四,SEC关注的重点只是信息披露质量,而上市则是公司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商事行为,定价、配售、证券的权利等其他发行端事项,也由市场自行决定;第五,注册过程公开透明,时间可以预期;第六,证券发行的顺利推进高度依赖中介机构的作用,承销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之间相互博弈实现均衡,一方面有效防范披露欺诈,另一方面推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三、英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一)制度概述

  1844年,英国制订了世界上第一个完备的公司法,最早确定了发行注册和信息公开原则,但长期以来没有专门的证券立法。在证券发行的过程中,伦敦证券交易所(LSE)的规章较其他法律规定更为详尽和重要。1986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金融服务法》,建立了英国法律框架下的证券业自律管理体制,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规定金融服务局(FSA,2013年被FCA替代)为英国的法定金融监管机关,体现了自律监管和立法监管相结合的趋势⑤。

  根据英国《公司法》、《金融服务法》,证券发行必须具备证券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条件,经有关机构审查合格并许可后才能进行。LSE是英国股票发行上市的唯一常规性核准机构,FCA并不直接审核股票发行,这一点与其他国家有很大区别。LSE在公司发行股票的审核过程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拟发行股票的公司,将制作好的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上报LSE,经LSE审查合格并许可后才能在两家以上的重要报刊上刊登招股书。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价格后,拟定的发行价格也须向LSE申请核准。LSE依据《公司法》、《金融服务法》、《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拟发行公司的主体条件、经营业务、公司管理、运营资本以及公众持股比例进行实质性审核。⑥LSE在对发行上市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核,对核准发行的证券发行过程中出现程序违规,可以随时叫停。

  (二)制度特征

  根据上文对英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概述,可总结出如下特征:首先,英国的主要发行审核机构是伦敦证券交易所,体现出显著的自律性质;第二,证券的公开发行需要通过较为全面的实质性审核,也正因如此,大部分学者倾向于将英国的证券发审制度归类为“核准制”[];第三,实质性审核同样注重信息披露,LSE在上市规则中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往往比最低法定要求更具体、更严格,发行人及董事会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总结及启示

  作为当今世界上两大金融中心,美国和英国所施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恰恰代表两种不同的类型,这似乎很难说明“核准制”和“注册制”何者更能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但仔细分析不难得出下列几点,我国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或许也能从中借鉴些许:其一,英美两国在设计新股发行体制时,对本国的交易传统和市场发达程度进行了充分论证,例如美国从州际立法经验中得出在联邦设立“蓝天法”将不能促进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其二,无论是“注册制”或“核准制”,其核心不在于监管机构是政府还是自律组织,而是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界限,避免产生寻租机会,美国由证监会审查,因此只赋予其形式审查权,而英国之所以能够进行实质审核,是因为其审核机关为自律组织;其三,无论哪种制度,都强调信息披露的质量,并且利用中介机构间的相互制衡来实现市场机制的最优运行。

第五篇: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修改的原则

  我们认为,关于证券法中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修改应当坚持三个原则。

  第一,对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重新安排,既要立足于中国国情,从国企改革的需要出发,又必须着眼于国际市场发展,吸收和借鉴发达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

  第二,既要体现证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市场各方的行为、责任,依法办事,依法治市;又要赋予证监会一定的权限,在保护公众利益和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有权依据证券法相关条款颁布相应规则以体现立法精神和与市场与时俱进的灵活性。

  第三,在相关法律条款设计上,既要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历史发展阶段和现有的市场容量水平,又应具有前瞻性,从而为我国证券业的持续发展预留充足的空间和余地。

  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修改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公开发行与私募等发行方式的界定问题

  证券法第二章中所有条款的规定基本都是针对公开发行证券制订的,并未将非公开发行的证券纳入管辖范围,未对私募发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目前监管部门对私募发行仍按特例操作,其应按何种程序申报批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如何控制风险等问题均缺乏明确的规范。这在实践中造成许多发行行为难以认定,无章可循。有鉴于此,业内有人建议,对公开发行的定义作出规定。定义公开发行有一定难度。例如,有人主张用人数界定,有人建议用发行证券的金额定义。实质上公开和非公开发行主要是在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上有质的差异。因此,我们建议,证券法的修改表述为公开发行须遵循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式发行。未经有关部门核准任何人不得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证券。本次证券法的修改中,应对公开发行的证券和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明确予以区分,从而确认私募发行方式存在的合法性,并可授权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

  (二)关于股票发行条件与审核标准问题

  在本次修改中,关于股票发行条件与审核标准的确定,应考虑在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证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的条件,应当根据不同的市场层次要求相应做出不同的规定,并割断股票发行和上市的必然联系,为今后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预留发展空间。

  我们建议,参照国际惯例,将发行审核委员会改为上市审核委员会,主要进行上市审核。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下的核准制,在不损害投资者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由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决定是否一次通过,或是需要企业补充材料,还是举行听证会,为今后股票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创造法律条件。

  另外,在发行审核中,对于再融资与IPO的审核应区别对待。IPO是公开发行股票成为公众公司的关键一步,应严把审核关,而对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则应视情况适当放松,以提高市场的效率。建议证券法授权证监会根据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合规程度,对于其再融资的相关审批程序给予适当简化或豁免。

  (三)关于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的问题

  本次证券法的修改,应对证监会与发审委的权力和责任加以明确,并使发审委的审核机制透明化,使其接受公众监督。建议对证券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对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对不符合股票发行法定条件的发行申请,证监会有权直接作出不予核准或终止发行审核的决定;

  2、将发审委制度作为听证会的一种形式,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时举行;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公开答辩,发审委员记名投票;

  3、对完全符合法定条件且不会构成侵犯公众和投资者利益的,证监会可豁免发审委审核程序直接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

  4、证监会另行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明确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确保上市公司质量

  目前证监会正在考虑引入公开发行和上市保荐人制度。本次证券法的修改应为保荐人制度及其配套改革的推出提供立法依据,为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相应的保荐职责提供法律保障。

第六篇: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目前国际上有两种倾向:一种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要求发行人在发行证券过程中不仅要公开披露有关信息,而且必须符合一系列实质性的条件,这种制度赋予监管当局决定权。另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制,股票发行之前,发行人必须按法定程序向监管部门提交有关信息,申请注册,并对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这种制度强调市场对股票发行的决定权。

  自2014年3月28日起,中国a股市场新股发行取消了沿用十年的审批制,开始实施核准制。

  注册制是股票发行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形态,也是很多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监管方式,以美国为代表,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菲律宾、新加坡和英国等国家,均采取注册制。

  注册制具有天生的优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社会资金

  的优化配置;严格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强化主管机关及社会公众对公司的有效监督,有利于投资者进行谨慎的投资判断及理性投资意识的培养,有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但是,注册制也有瑕疵,许多投资者没有机会获取企业所公布的信息,而且信息披露上的诸多缺陷也都容易使投资者遭受损失风险。

  中国内地一直在探讨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从审批到审核,再到核准,改革的方向是政府不断放权,加大市场的调节功能。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出席新一届发审委成立大会时指出,“全面提升保荐能力、定价能力、审核能力及中介机构水平,助推ipo和再融资的审核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作为发展的一个方向,注册制或是一种必然,但也并非短时间内能实现的。

  a股市场现行的新股发行方式是在2014年5月份进行“新老划断”以后开始实施的,其中一个核心内容是引入了由机构参与的询价机制,并且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则。这一发行方式发挥了许多积极的作用,为工商银行(3.83,0.01,0.26%)等一批大蓝筹顺利登陆a股市场保驾护航,但也存在着诸多缺陷:询价机制形式大于内容,机构占据了网下申购的优势。

  红鞋制度是香港股市发行新股时的一种制度,即为了照顾中小散户,不论资金多少,只要参与申购,每个账户都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新股。

  目前国际上新股发行采用的定价方式主要有累计投标方式、固定价格方式、竞价方式等。

  累计投标方式是最常用的方式。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指在价格区间内网下向战略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相结合的发行方式。该方式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功能,应用范围主要为机构投资者比例较高的国家,如美国和英国。

  固定价格允许配售和固定价格公开认购都属于固定价格方式,区别在于前者赋予承销商有配发股份的灵活性。在以散户投资为主的新兴市场的发展初期大都采用这一方式,如马来西亚、泰国等。这种方式定价方法简单,承销成本低,比较适用于发行规模不大的招股活动。

  新股竞价发行是国际上发行证券的通行做法,一般是指一种由多个承销机构通过招标竞争确定证券发行价格,并在取得承销权后向投资者推销的证券发行方式。新股竞价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发行方式,发行价格能更充分地反映市场的需求。

  中国香港自1994年11月始,基本上采用累计投标和公开认购混合的机制;中国台湾自1995年3月起,在原有的固定价格公开申购以外,增加了竞价发行方式,其优点是可以有效发挥价格发现功能,缺点是在为发行人选择理想股东结构方面的功能不及累计投标方式。



我国目前证券发行制度 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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